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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女服务员被男友杀害,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8-09-11 11:13:23
 
[案情简介]
 
  王××是每南省某旅游学校三年级的学生,实习期间由学校安排到广州某宾馆任客房实习服务员,2009年9月20日23时许在宾馆八楼被男友黄××杀害, 黄××杀害女友后跳楼自杀身亡。王××亲属认为,王××受雇于宾馆担任客房服务员,宾馆经营者是雇主,王××雇员,遂将宾馆的经营者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25044元。
 
[案件焦点]
 
  1,王××是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2,经营者有无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代理意见]
 
  一、王××受害不是在工作时间发生,宾馆客房服务员三班倒,案发当天王××上晚班,上班时间是21日0时到21日8时。而王××被害的时间是20日23时20分到30分之间,有宾馆的监控录像证实。
  二、王××受害不是在工作场所发生,宾馆八楼既是客房,也是服务员的宿舍,王××在没有上班时,其所在的房间应视为宿舍,其与男友在宿舍发生情感纠纷,最后倒在宾馆走廊过道上,此时应将王××所在的房间及走廊过道视为非工作场所。
  三、王××受害不是因工作问题发生,而是因私人感情而发生。
  四、经营者已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王××与黄××恋爱,宾馆的工作人员均知情,保安在黄××进宾馆时发现黄××很生气,曾规劝过黄××,事件发生后又及时报警。宾馆是对外开放的场所,作为宾馆的经营者是无法预见和防范凶杀案件的生发生的,况且王××与黄××还是男女朋友关系。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必须在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本案王××受害不是发生在雇佣活动中。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代理心得]
 
  该案关键点在于王××受害不是在工作时间发生,可采信的时间证据是宾馆的监控录像,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抗诉再审,原告尽了最大的努力,但还是败了,宾馆赢在时间上,代理人牢牢抓住凶杀发生的时间不是在工作时间,不符合雇主应当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任律师:张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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