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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上兵律师事务所张财生律师担任郑某某等四人敲诈勒索案辩护词

来源:      2018-12-28 16:46:10      点击:

【事实问题】

1、从阅卷可知,三被告一直对未承认有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但侦查机关《关于犯罪嫌疑人郑某云、郑某兴、郑某某、郑某峰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案破案经过》中却宣称“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刑事侦查卷宗诉讼证据二卷》第210页、211页车辆查封情况显示郑某某的粤AJ5269车牌号所涉车辆早在201757日就被大田派出所查封扣押。

3、根据被告人郑某兴、郑某某的说法,郑某某只是帮忙将车开上斜坡,车辆停放在挖掘机前现场已经处于停工状态,而且车辆只停放了四五天,也就是说2018314日之前就已经车辆开走,被告人所住村头以及车辆行驶到君子山庄均有摄像头,侦查机关完全可以查明相关事实却没有查明。

上述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书、证据材料所载明的事实大相径庭。

【逻辑问题】

1、本案第一被告先是因为上访被行政拘留,然后是以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随后在多番讯问笔录中都是围绕上访而展开,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也是描述说因越级上访涉嫌寻衅滋事对其进行传唤,接着才是侦查机关以祖坟事件、电站事件、养猪场事件等多个事件展开拉网式排查,最后锁定电站事件作为公诉的犯罪事实。很明显,这是侦查机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对三被告人撒了一张网。

2、从侦查卷宗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并不认为祖坟事件涉及刑事犯罪。那么,如果说祖坟事件不够成犯罪,与其情节极其相似的电站事件为何又构成寻衅滋事罪呢?从细节上分析,祖坟事件存在更激烈的手段比如说挖断道路、赔偿金额更大等情节,而且,电站事件中被告一被告二获得赔偿是在派出所、镇政府维稳办、司法所、经济促进局的调解下获得的,有书面的赔偿协议。

3、如果说三被告的行为涉嫌犯罪,为何一开始不进行刑事立案?派出所、镇政府维稳办、司法所、经济促进局如此努力的促成调解是否显得多此一举?如果认为三被告要求电站方停工的行为涉嫌违法,开始就可以扣留车辆抓捕三被告,那是最好的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何须等到三被告上访之后才立案抓捕。难道是因为证据不足非要等双方达成调解被告人收取钱款后才算犯罪行为?照这个逻辑推理,派出所、镇政府维稳办、司法所、经济促进局极力促成调解帮助三被告人获得钱财的行为算不算共同犯罪?

4、电站事件中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否无效?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自始至终都没有拿出有力度的证据来推翻该协议。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是有着严格规定的,一份在派出所、镇政府维稳办、司法所、经济促进局的调解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都涉嫌敲诈勒索或者强拿硬要,那谁还敢相信政府?政府的公信力置于何地?

5、本案本来是一件正常的民事侵权案件,而且三被告人还是被侵权一方。主审法官在第一次庭审的时候问三被告人,为何不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三被告人很遗憾没有选择到人民法院起诉。但问题是,三被告人是否不选择人民法院民事起诉就意味着他们需要接受刑事审判?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他们有了纠纷寻求人民政府的调解,本也无可厚非,毕竟,不管是法律也好、政策也好,都是支持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三被告人何罪之有?

6、上一次庭审时,在辩护人质疑为何2018418日拘留犯罪嫌疑人,立案时间却是2018423日时,公诉人当庭给出的解释是公诉机关遗漏了,在第一次庭审快结束的时候补充了一份证据,用以证明418日拘留的合法性。逻辑问题在于,这么重要的关于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为何会遗漏这么重要的文件?检察院还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责,公诉机关是如何审核把关的?补充了相关文件之后程序是否就合法了呢?


【结语】

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还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现在,三个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决定权在尊敬的法官手中。有人说,“多盖一座学校,就可以少建一所监狱。”而我要说,多作一份公平公正的判决,就可以让更多人相信法律。

如果权力不受限制,如果某些手中握有权力的人因为讨厌上访就动辄冠以刑事犯罪,那么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是他们三位,明天也同样有可能是我们中再做的每一位。因为谁也无法保证自己行为都能得到掌权者的喜欢。

先不论三被告人的上访是对是错,一味用公权力去打压访民,只会适得其反,引申出更多的上访来。相比较而言,疏导远胜于打压,毕竟,诚如古人所言:“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

主任律师:张财生
微信:(13809206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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